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特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原第二条“评选基本条件”修改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原第四条第三点修改为: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本院(系)候选推荐名单,并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原第五条第一点修改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广东培正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培正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
广东培正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或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奖励名额以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奖励名额以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为春季国家助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每学期评选1次,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学期 1500 元,奖励名额以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无挂科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10%以内,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10%以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在排名30%以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无挂科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均在班级排名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委员会。
2.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要成立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系)评审委员会。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5.国家奖学金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的原则;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持“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
四、评选程序
1.国家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民主推荐候选名单,由学生处组织公开答辩的方式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2.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要通过班会、年级大会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让全体学生了解评比的条件和原则,组织本院(系)学生进行申请。
3.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本院(系)候选推荐名单,并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工作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助学金每学期自评选结束后2周内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账户中。
3.若获奖或资助学生有申请缓缴学费,所获奖学金和助学金优先抵缴所欠学费。
4.对在评奖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取消获奖或资助资格,收回所获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拟获奖或资助学生,在学校发文之前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或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