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开创我院学生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令[2006]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际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处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部门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第五章同时适用于学生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辅导员的聘用与培训
第五条 新入校辅导员的招聘条件:
(一)能力要求: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学位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专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专业人员优先录用;
(四)政治面貌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条 新入校辅导员的招聘程序:
(一)院(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人申请,人事处根据学生人数和配备比例决定是否增员; (二)人事处负责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并组织面试;
(三)学校成立招聘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人事处处长、人事处干事1人、学生处处长和用人单位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辅导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辅导员入职后,必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
第八条 对辅导员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业务培训指开展有助于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的讲座、交流和专项训练;继续教育培训指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术团体举办的培训。
第九条 业务培训由学生处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三章 辅导员岗位职责与岗位规范
第十条 做好所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 负责所带学生的日常学习管理工作。抓好所带学生的学风教育管理,做好学分制指导,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二条 做好所带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 协助学生处做好对学生的奖、勤、助、贷工作。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信息并提出资助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协助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就业指导及服务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十五条 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和党、团活动的开展。
第十六条 完成院(系)和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学生处根据本规定制定辅导员岗位规范,对辅导员的业务工作提供指导并作为对辅导员考
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方式为坐班制。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按时到岗,如因工作时间外学生管理工作加班情况,可以调休。调休需要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遇学校统一安排加班情况,可以补休。补休需经过确认并办理申请手续。发生节假日期间加班情况后,由所在部门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统一填报加班登记表报人事部门审核确认;补休时由辅导员本人填写补休申请表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学期内发生的节假日加班只在当学期内补休。
第五章 辅导员的任课与职称评定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担任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并为其任课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辅导员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课资格的前提下,人文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形势与政策课程中提供不低于相当于3个专职教师基本工作量的任课时数。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每周任课时数不超过4学时。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任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校担任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二)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三)本科或硕士阶段所学专业与任课专业为同一学科;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六)具有高校系列职称; 在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辅导员任课学时数上限的情况下,第(四)项可以掌握为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第(五)、(六)项具备其中之一,或具备前四项。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任课须经过任课资格确认。学校成立辅导员任课资格确认委员会,委员会的组建由人事处牵头,其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教学部门人员组成。辅导员任课资格的确认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五条 取得任课资格并有任课意愿的辅导员填写任课申请表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批后交课程设置教学部门排课,当同一门课程有多个辅导员申请且不能同时满足的情况下,由课程设置部门根据课堂教学效果确定任课教师。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每两周召开一次主题教育班会,可以分班或合班召开。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申报评审高校研究系列职称。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关于学生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章,在向我校中评委申报职称时,认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取得高校系列职称的辅导员在工资收入上有相应的体现;其课酬按相应职称系数计算。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辅导员考核是学校教职工考核的组成部分,每学年进行一次,与学校教职工考核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考核由辅导员所在部门组织。 第三十二条 考核包括学生评价、自评、本部门辅导员互评、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考核四个部分。其中学生评价的权重占50%,自评占5%、本部门辅导员互评权重占10%,办公室主任考核权重占35%。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评价得分由针对所带学生的问卷调查得出;本部门辅导员互评得分根据业务水平和协作精神得出。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考核根据德、能、勤、绩综合评价给出;每个考核部分均实行百分制。
第三十四条 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根据三个考核部分的得分对本部门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在排名基础上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考核结论。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辅导员考核结果不能为称职以上(包括称职):
(一)多次受到学生的投诉;
(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以上两项的构成由学生处认定。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将考核得分排名和考核结果报学生处确认,并由学生处报人事处审核。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排名及考核结果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中推荐学校先进个人。学校年度考核奖励中设辅导员奖励专项。以上两项奖励不同时兼得。考核结果优秀辅导员在各类评优、培训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签订续聘合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人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之第二、四、六章之解释权在人事处,第三章之解释权在学生处,第五章的任课内容之解释权在教务处,职称评定内容之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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